药店带诊所申办条件
1. 执业医师资格 :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并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。
2.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:药店需持有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(GSP)和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3. 营业执照 :药店需有合法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4. 诊所设置规划 :符合当地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。
5. 场地要求 :诊所的选址要合理,并且污水、污物、粪便处理方案要符合相关规定。
6. 其他要求 :诊所布局要符合相关规定,包括诊疗室、候诊室、药房、休息区等区域划分。
申办手续通常包括:
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字号。
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。
药监局受理后进行现场验收,合格后核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《营业执照》。
提出GSP认证申请,药监局对药店进行GSP认证。
准备相关材料,如诊所备案信息表、房屋平面布局图、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。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而来,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,请以当地最新的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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