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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

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

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 总则 :

目的: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加强资金管理。

适用范围: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、预算单位。

法律法规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。

2. 定义与分类 :

结转资金: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,因项目进度、用款计划调整等原因,未能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。

结余资金:指预算年度末,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收入中,扣除预算支出后的剩余资金。

可结转与不可结转资金:根据项目进度、采购周期、政策调整等因素区分。

3. 结转资金管理 :

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进度管理,合理预计结转资金。

结转资金申请与审核:预算单位提出结转资金申请,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。

结转资金使用: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、用途和金额执行。

4. 结余资金管理 :

年度终了后的清理核实: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。

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,特殊情况可留用部分结余资金。

结余资金使用要求: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、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,不得用于与预算批复不符的项目。

5. 监督检查 :

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资金安全、合规使用。

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资金管理。

6. 责任追究 :

违反规定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的,将追究相关责任。

7. 其他规定 :

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下的结转结余资金分类。

特定情况下,如国有企业上缴国资收益比例和规模,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。

预算单位往来账户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。

以上概述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。具体实施时,各地方和部门可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调整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办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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