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
1. 总则 :
目的: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加强资金管理。
适用范围: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、预算单位。
法律法规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。
2. 定义与分类 :
结转资金: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,因项目进度、用款计划调整等原因,未能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。
结余资金:指预算年度末,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收入中,扣除预算支出后的剩余资金。
可结转与不可结转资金:根据项目进度、采购周期、政策调整等因素区分。
3. 结转资金管理 :
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进度管理,合理预计结转资金。
结转资金申请与审核:预算单位提出结转资金申请,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。
结转资金使用: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、用途和金额执行。
4. 结余资金管理 :
年度终了后的清理核实: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。
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,特殊情况可留用部分结余资金。
结余资金使用要求: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、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,不得用于与预算批复不符的项目。
5. 监督检查 :
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资金安全、合规使用。
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资金管理。
6. 责任追究 :
违反规定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的,将追究相关责任。
7. 其他规定 :
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下的结转结余资金分类。
特定情况下,如国有企业上缴国资收益比例和规模,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。
预算单位往来账户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。
以上概述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。具体实施时,各地方和部门可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调整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办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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