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有无效力怎么判断
遗嘱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判断:
1. 遗嘱人主体资格 :
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成年人在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,即使有生理缺陷(如聋、哑、盲),也被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,可以立遗嘱。
2. 真实意思表示 :
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。
遗嘱不能是在胁迫、欺骗、伪造的情况下立下。
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,所立的遗嘱也无效。
3. 合法性 :
遗嘱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。
遗嘱必须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,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。
4. 法定形式 :
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,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日期;代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等。
5. 其他考虑因素 :
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
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,即使后来丧失行为能力,已立的遗嘱仍然有效。
以上标准综合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遗嘱有效性的规定。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,它可能是无效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案例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问题,因此在处理遗嘱效力问题时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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